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交易行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和监管平台,用于开展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第三条使用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与维护
第四条采购平台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采购平台的建设与维护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采购平台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采购平台正常运行。
第三章使用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是采购平台使用的主体。
第八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
(二)对申请药品挂网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录入审查;
(三)完整保存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的记录;
(四)根据要求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数据和资料;
(五)为政府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六)为交易各方提供包括咨询、培训在内的技术支持,提供各项配套服务,保障网上交易的顺利实施;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临床需求,上网编制、发送采购订单,并对到货情况进行验收,及时网上确认;
(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进行货款对账结算;
(三)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和工作机构反馈采购信息;
(四)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药品必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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