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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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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doc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3号
《国际道路运输治理规定》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4月13日
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
路运输治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
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第
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书》。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
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向
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及许可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
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十三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畴的,应当
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
构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
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刻超过18
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
知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置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
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
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企业所在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
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置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讲明理由。
第三章运营治理
第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十八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十九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第二十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
籍识别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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