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100例_045.pdf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06 年1 月制订,2010 年3 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办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条 公司审计办按相关规定配备若干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审计办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相关机构应当配合审计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办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以上的会议,审议内部审计办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办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条 审计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一条 审计办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办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二条 审计办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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