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管理试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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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本钱,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雇用合同的期限由雇用单位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每一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依据本方法续签合同的,最多可以续签2次,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不得超过3年。
雇用单位首次雇用的雇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第十八条 雇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雇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雇用合同。
第十九条 雇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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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雇员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雇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工程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当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与雇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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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雇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雇用单位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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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用单位因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
第二十三条 雇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雇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以下情形之一,解除雇用合同的,雇用单位应向雇员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因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雇用单位因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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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依据雇员履行现行雇用合同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雇员1个月的月工资,缺乏1年的按1年计。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雇用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缺乏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工资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对雇用单位的雇员工资制度实施宏观管理,由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普通雇员的员额和岗位核定各单位普通雇员的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的工资待遇,由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拟订方案,报市政府确定;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工资待遇,由雇用单位自行确定。
普通雇员的工资,由雇用单位根据雇员岗位的性质、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普通雇员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雇员享有休假权,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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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雇员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六章 考核和职业开展
第二十九条 雇用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那么对雇员进行考核,建立以雇用合同为根底,以试用期考核、年度〔教学单位为学年度,下同〕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雇员的考核以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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