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
临安市公路
运输管理所
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养路费征收稽查的具体工作,由省、市(地)、县(市)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实施。
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4、《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市、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5、《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6、《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具体行政执法
权限及依据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4月14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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