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
境保护部令第20号)的规定,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
质许可工作,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申请
和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根合同(或聘用协议)、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完整、有效。(三)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
人员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40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判定依据
(1)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申请单位已提交所有相关人员证书的复印
件,证件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已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与所有现场管理人员
和操作人员劳动关系的文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完整、有效。
(四)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表
3规定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
行,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
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者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表3甲级和乙级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
序号
资质类别
运营业绩要求
甲级资质
乙级资质
1
生活污水处理
(含)以上处理能力大于20万吨/天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含)以上处理能力大于5千吨/天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2
工业废水处理
;。
;
。
3
除尘脱硫脱硝
;
;
:200平方米以上钢铁烧结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4000吨/日以上水泥窑。
;
。
4
工业废气处理
30万标立方米/小时的处理设施;
;
。
5千标立方米/小时的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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