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加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乙方不得转托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加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须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所进行的任何表决行为均无效。
(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安排)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假如乙方不能刚好交付的,应根据“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其他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旧接着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其他方的相应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丙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
,协议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乙方:
丙方1:丙方2:
签约时间:年月日
股权代持协议书2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名义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甲方欲将该股份按托付给乙方代为持有。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样,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全部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甲方托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根据甲方意愿,参加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计出资金额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登记至乙方名下,并托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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