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
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
融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并购】因债务人并购导致偿债主
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
分类应在6个月内保持不变。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
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
分类。涉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应满
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穿透管理】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
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
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
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
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
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商
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
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
行风险分类。
第十七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
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
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
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
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
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
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财务困难】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
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
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
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
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
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合同调整形式】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
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
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
偿付;
(七)债权换股权;
(八)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
现有押品;
(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第二十条【观察期】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
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
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
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
观察期内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
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
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
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一条【分类要求】对于重组资产,商业银
行应准确判断债务人财务困难的状况。对于重组前为
正常类或关注类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符合
不良认定标准的要归为不良资产,观察期内下调为不
良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
或损失类的,重组观察期内不得上调分类,资产质量
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多次重组】重组观察期内再次重组
的资产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例外情况】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
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
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最低要求】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
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
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
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
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
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治理架构】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
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
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
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
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
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
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管理制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
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
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分类方法】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
产类别、交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