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66-2016 年第 10 期职工法律天地《反家庭暴力法》亮点解读李雅娜(26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烟台)2016 年3 月1 日起,《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正式实施。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就是对社会暴力的放纵,此举显示出我国对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人权的保护不再仅局限于社会环境而更加应考虑其在家庭中的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有四大亮点:一、全面贯彻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四条对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的要求为整个第二章所规定的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的体系化措施奠定了基础。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有利于改变人们传统意识中对家庭暴力的漠视,以及受害人求告无门的状态。二、对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在家庭暴力中的各种关系采取了更为宽泛的定义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首先,在第二条中将身体侵害与精神侵害并列,明确承认了在家庭暴力中更为多发且更具隐藏性的精神侵害的存在。其次,在第三条中扩大了实施家庭暴力人员的范围,避免了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无法定罪的尴尬。三、明确规定强制报告义务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关于第十四条的规定更多的强调了各种社会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有利于全方位多角度的预防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同时,第三十五条明确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更加增强了该项特别保护措施的强制力。四、完善救助手段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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