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 整体效果评价方法
水生态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评价与验收。
1 评价标准:达到设计或相关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价标准:
1)达到设计要求。
2)不得出现黑臭现象,水体黑臭的判定依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规
定。
3)水质优于海绵设施建设前的水质。
4)当河流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旱天下游断面水质不宜劣于上游来水水质。
2 评价方法:现场监测。水质监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体监测断面、监测垂线、采样点的布置应符合地方主管部门和 HJ/T 91 的规
定。存在上游来水的河流水系,应在上游和下游断面设置监测点。
2)每 1~2 周取样应至少 1 次,连续测定 1 年。
3)水质指标的分析方法应符合 GB3838 的规定。
4)各监测点位水质指标的月平均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当地相关标准或 GB/T51345
的要求。
排放口污染控制的评价与验收。
1 评价标准:
1)雨水管网排放口,旱天应无污水废水直排。
2)分流制雨污混接排放口和合流制溢流排放口,年溢流体积控制率、年溢流频次
和排放口处理设施出水 SS 浓度应达到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达到当地相关标准
或 GB/T51345 的要求。
2 评价方法:
1)旱天污水废水直排控制应采用现场检查的方法进行评价,连续检查 1 年。每个
月随机选取 1 次旱天(与前一场降雨的间隔大于 24h)检查,全年 12 次检查均无污废
水直排现象则为达标。
2)年溢流体积控制率和年溢流频次采用现场监测的方式进行评价,在溢流排放口
安装流量监测装置,连续监测 1 年。
3)排放口处理设施出水 SS 浓度采用现场监测的方式进行评价,在出水口安装水质
监测装置,每次出水取样至少 1 次,连续监测 1 年。
径流污染控制的评价与验收。
1 评价标准: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以悬浮物总量 TSS 计)达到设计或相关规定
的要求。
2 评价方法:设计降雨量监测法评价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对于改造类项目,筛选至少 2 场降雨量与项目设计降雨量上浮不超过 10%,且与前
一场降雨的降雨间隔大于设施设计排空时间的实际降雨,通过实测海绵设施建设前、
后项目产生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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