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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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急)诊患者处方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
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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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急)诊患者处方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
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
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处方管理办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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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患者处方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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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医嘱
麻醉、精一与手写处方必须一致,同时保存。
精二
长期住院医嘱 电子医嘱
临时住院医嘱 精二处方
门诊 精二处方 电子医嘱与手写处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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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病历
申请
用量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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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N给药方案 持续预防疼痛疗法
过量镇痛疼痛
时间
时间
按时给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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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条例》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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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处方管理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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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处方管理办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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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一)
患者所拥有的权力
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从医师、药师、护士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力
权力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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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二)
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不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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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三)
重要提示
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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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流程
1、患者携带证件:身份证明、户口本或暂住证正件,复印件1份
其他证件:病历首页、诊断书、(代办人)
2、签署“知情同意书”
3、网络登记审批(宁波卫生局)
4、病历首页盖“专用病历”章、门诊部公章或医务科公章
5、盖章后的病历交医师开具处方
6、存档材料: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诊断书、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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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处方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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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病历保管
方便患者同时监管为原则
药剂科
医务科
门诊办公室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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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存在的缺陷
存档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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