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柳塔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修订)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确保司 乘人员、车辆及所载设备材料等的安全以及道路畅通, 根据公司入井车辆 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h ,转弯、下 坡时不超过 5 km/h 。
第二十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 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要紧靠一帮站立, 用矿灯晃动示意司机自己 的位置,待车辆通过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进入交叉口、转弯处、洗车点等地点必须减速、 鸣笛、变光。上述地点严禁任何人员停留,并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
第二十六条 车辆起步、倒车前必须鸣笛警示。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 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二十七条 下坡时车速不超过 15km/h, 严禁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第二十八条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 50 米。
第二十九条 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 5 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三十条 车辆由联巷、 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 鸣号、 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三十一条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 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三十二条 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 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 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第三十四条 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让行。
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 (联巷)让行。
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 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条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第三十六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 当车辆在
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 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 车,挂档,设好阻车器。
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米以内的路段,
不得停车
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 30 米处设置警 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
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
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乘坐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司乘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 开车前必须将车门、 防护栏关好, 车 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后询问, 得到坐乘人员明确指令后 方可开车。
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 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 严禁扒车、 跳车,乘车人员身体各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严禁露出车外。
第三十八条 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严禁人货混载。
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运送设备、 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 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 滚动措施。
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 应避开交接班高峰期,
执行矿井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
运送普通材料、 设备时,总高度不得超过 米,宽度不得超过车 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 2 米;运送大型设备和物 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运送超宽物件车辆, 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 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 灯,连续变换 3 次前灯为一次信号提示。
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
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必须下 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 50 米减速鸣笛, 距离人员 5 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装 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路。
第四十条 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 5 米,深度不超过 米;行车路线不 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 / 贴或两帮设置反 光标志,道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
单通道矿井每隔 500 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
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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