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主讲人:万晓芬 律师
单 位: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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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辍学
中途辍学学生是指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而缺课;或开学后没有到学校注册;转学后未向转入学校报到等情形缺课达三天以上者。这一群孩子大部分是家长、学校导师、行政人员相当担心的一群,因为他们的行踪常常让家长及学校难以掌握,而成为小区中的游荡者,也导致他们成为犯罪加害者及受害者的高危险群。
中辍原因
:学业成绩低落,对学习缺乏兴趣,也因此在学校生活缺乏成就感及乐趣。
:与老师互动情形不良,导致师生关系不佳甚至严重冲突。
:学生同侪关系较一般同学复杂,有“跨班级”“跨年级”“跨校际”甚至“跨县市”的交友情形。
:学生跟家庭关系不佳,可能是父母疏于沟通、照顾或管教方式不当,与家长常常出现冲突,不喜欢待在家中,常常夜归甚至跷家等等。
:状况不良,或因突遭变故(如天灾、家长经商失败、……等)致家庭破裂、迁移等。
:学生常常于课间或深夜时段在外游荡,特别是于该时段出入非法或其他游乐场所(含:网络咖啡店、漫画店、撞球店、电玩店、保龄球馆等),或出入及参与高危险场所之团体或行业,如:地方帮群(角头)团体、贩毒、贩卖盗版光盘、夜市(娱乐场所)打工等等。
导师协助
(一)学生第一天没有理由、没有请假未到校,导师应以电话或信件立刻积极与家长联系,了解学生情形,并纪录于相关簿册内备查,并向教务处(注册组)、学务处(生教组)报备。
(二)若旷课情形延续到第二、第三天天,导师除仍应依第一天之处理方式外,并应与三处(教务、学务、辅导)主任研商,拟定追踪辅导计划。
(三)在学生未复学前,导师都应积极会同辅导处及学务处,透过小区访视、同侪辅导、家庭访视、资源整合、结合义工辅导人力等等方式,积极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进行辅导工作,直到学生返校就读为止。
注意事项
(一) 多提供学生一些机会,多倾听、多耐心、多爱心,相信他有成长的空间。
(二)淡化他的中辍生身分,不要卷标化,重复其以前曾犯过的错误。
(三)多包容学生的冲动特质及浮动情绪。
(四)给予学生合理的期望,充分的时间及机会,逐渐修正不当的偏差行为。
(五)相信学生的心是脆弱的,勿用极端且不信任的语言引发学生产生罪恶感、自卑感。
(六)肯定学生的多元智能,发觉学生潜在的才能,激发其自信心。
(七)相信学生转变的善念,不要将他与所有校内虞犯行为划上等号,成为代罪羔羊。
(八)复学生可能对班上的秩序造成部份影响,因此引导其他同学包容复学生的缺点,并共同协助复学生的返校适应,是导师必须注意的重点。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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