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理工外教聘任合同号附件一厦门理工学院聘请籍(外文姓名),护照号,为外籍教师,聘期从至。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附件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第一章管理部门第一条外教管理工作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称国合处)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全面统筹外教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外教招聘,组织外教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办理外教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教工资。2、负责对外教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3、维护外教的合法权益,确保外教在校期间享有国内员工的同等权利。4、协调、考核各聘用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教的聘用管理,确保我校外教聘用的效益。第二条外教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及福利发放由教务处、聘用单位、科技处、后勤处、工会等各职能部门配合完成。第二章聘用第三条聘用条件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专业类外教需具有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和相关工作经验;语言类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优先考虑具有国外教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22、申请应聘外教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1)个人履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2)个人陈述,含应聘理由、工作设想等;(3)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护照复印件;(4)学历或学位证复印件;(5)前任雇主的推荐信,说明雇主和应聘者的工作关系以及应聘者之前的工作内容和表现;雇主个人简介;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原聘请单位出具的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6)其他备选资料:我国对外使、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经我国对外使、领馆鉴发的无犯罪证明;个人保险单复印件;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四条我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具体工作任务以业务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外教的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协商而定的内容为准,我校将定期对外教进行工作考评,按时向考评合格者发放工资。第五条鼓励符合聘任要求的外教长期在我校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测评情况,酌情提高外教续聘期限内的合同工资。第六条如外教自愿承担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每项工作的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需另行商定。第七条薪金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十个月发放。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在外教办完离校手续,缴清各类费用之后发放,费用未缴清者,将从其该月工资扣除。3第八条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第九条学校为聘期1学年以上的外教(不含随行家属)在中国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聘期不足1学年的外教,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第十条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教(不含随行家属),每年合同期满后可凭票向我校报销国际国内旅费。其中欧、美、澳洲外教报销总额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亚洲外教师报销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聘期在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但不足一学年的,欧、美、澳洲的外籍教师报销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亚洲的外籍教师报销总额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第十一条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教可享有我校工会会员同等的福利待遇。第十二条外教同时参加我校教工的学年综合考核,考核优秀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教,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三条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教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业务合同、管理合同。由国际合作处负责组织外教合同的签订、存档,并协调、监督合同内容的落实。1、聘用合同需使用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的框架性合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聘期、工资数、双方基本职责、违约责任等。2、业务合同由聘用单位负责拟定并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聘用双方在业务方面的职责。43、管理合同由国合处负责拟定并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外教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业务合同和管理合同为我校实施外教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外教工作业务考核与综合评定的参照标准。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一旦签订合同,聘用单位则应将其视为本单位员工予以管理,如发生违约应及时通报国合处协调。第五章日常生活管理第十六条聘期一学年及以上的外教,由学校统筹安排入住外教公寓或发放住房补贴,自行安排住宿。外教入住外教公寓时,由聘任单位派人协助外教领用住宿钥匙、签订宿舍用品清单表、入住。1、学校提供的外教公寓为一室一厅住房(包括厨房、卫生间、网络),包括基本家具、空调、彩电、电冰箱、电话机、卧具、及简单厨具、取暖器等。若外教对外教公寓有其他入宿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以上述标准进行折算,超出部分由外教承担。2、学校为自行安排住宿的外教每人每月发放住房补贴。3、短期聘用的外教,确须安排住房的,由国合处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后勤处根源房源情况
外教合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