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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2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身份证号:xxxxxx
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居处地:娄烦县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
复议恳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xx〕号土地行政惩罚确定书的详细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5日作出的惩罚确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全部,惩罚确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惩罚确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惩罚确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惩罚确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惩罚确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头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立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惩罚确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反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恳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恳求。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3
申请人白,男,19xx年7月2日诞生,汉族,农夫,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担当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依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缘由。
2、赵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识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假如赵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应负该事故
2022年行政复议申请书(15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