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2010年4月20日农业部农医发〔2010〕20号文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件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查验资料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临床检查
检查方法
.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检查内容
.1 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2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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