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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电子版购房合同
标准电子版购房合同1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宅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当期未偿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数
3、第三种方式: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未按还款方案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国家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贷款逾期后,乙方必需尽快补足,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否则甲方有权持续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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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提前还款
一、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但须至少提前30日并不行撤销地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万元并为其整数倍,且应先偿还当期还款,再偿还部分贷款。
三、乙方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第七条抵押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准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房屋全部权有效证件、抵押备案证明或他项权证必需交由甲方保存,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本合同商定的费用清偿完毕为止。
二、乙方按期或提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本合同商定的费用后,抵押关系终止,甲方应在日内将抵押物的全部权有效证件及有关文件交还乙方,并出具书面证明交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缘由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削减的,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削减部分的本、息。
假如乙方既不供应价值相当的担保又不提前清偿等值的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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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保险
一、乙方应向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财产险,并将甲方列为保险利益的第一优先权人,投保金额应不低于贷款本金额的105%,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存。
二、抵押物如发生损毁等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准时通知甲方,并乐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本合同商定的费用,在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不行撤销地授权甲方为接受赔偿金的代表人和支配人,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本合同商定的费用,甲方有权连续向乙方追偿。
三、在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担当,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本合同商定的费用;
二、有权要求乙方供应与贷款有关的文件资料,乙方不得向甲方供应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三、有权随时了解、查阅和索取乙方各种经营活动、财产状况及乙方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的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全部开户银行、帐号及存、借款余额状况、银行进帐单)。甲方承诺对上述资料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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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授信款项;
五、有权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商定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六、对乙方躲避甲方监督、拖欠贷款本息、供应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七、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贷款金额及应付利息:
(一)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三、四、五、六、七、八款商定的义务,或有意阻碍甲方行使、实现本合同商定的权利,或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九、十款商定的义务持续10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三)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而危及甲方债权的实现的;
(四)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缺乏偿债诚意、偿债力量受到严峻损害的或丢失的;
(五)乙方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按合同商定取得贷款;
二、抵押期间,有权连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三、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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