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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环境保护名词解释
1、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活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煤。
20、原料煤消费量: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煤炭消费量。如转换为焦炭、水泥、煤气、碳素、活性炭、氨氮等的煤炭称为原料煤。
2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砰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开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
22、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蠹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冶炼废渣指在冶炼生产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铁合金渣以及有色金届矿渣等。粉煤灰指燃煤电厂锅炉、煤粉炉在燃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颗粒物。
23、炉渣:指企业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去除的烟尘。
24、煤砰石:指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低、比煤坚硬的黑色岩石。通常由煤矿开采、洗煤及耗煤单位排出。
25、尾矿:指选矿厂和水冶厂排出的废物,包括赤泥。赤泥指以铝土矿为原料的氧化铝厂的生产废料。选矿厂包括各种金届和非金届矿石的选矿厂。
26、放射性废渣:指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并其比活度大于2X104Bq/kg的尾矿砂、废矿石及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指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的固体废弃物)。
27、其他废物:指工业垃圾、污泥及燃料燃烧过程中去除的烟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指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型砂等;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污泥指工业废水处理中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十泥量计)。
2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
(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2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白分率。计算公式是: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X(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X100%
30、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31、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处置方式如: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等。
32、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指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开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33、“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利用“三废”〔废水(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但留作生产上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产值。
34、工业锅炉数:指企业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1蒸吨(含1蒸吨)的蒸气锅炉、热水锅炉总数,不包括茶炉。
35、工业炉窑数:指企业生产用的炉窑总数,如炼铁高炉、炼钢炉、冲天炉、烘十炉窑、锻造加热炉、水泥窑、石灰窑等。
36、生活及其他污染:指除工业生产活动以外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及公共设施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
37、本年施工项目数:指本年内正在施工的,以治理污染、“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其他(如电磁波、恶臭等)环境污染的治理工程的总数。不包括“三同时”项目。
38、污染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合计:指企业实际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其他环境污染(如电磁波、恶臭等)的资金总额。
污染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合计=治理废水资金+治理废气资金+治理固体废物资金+治理噪声资金+治理其他污染资金
40、污染治理项目本年投资来源合计:指企业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其他(如电磁波、恶臭等)环境污染的环境治理工程的各种资金来源合计。各种来源的资金,均为报告期投入的资金,不包括以往历年的投资。
污染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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