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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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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










摘要:网络安全是新时代以来我国安全工作的新内容,同时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随着网络安全犯罪行为接二连三地发生,从法律层面加大安全保护尤为关键。本文基于刑法规范视角,分析了犯罪主体范围、刑法处罚以及管辖情况三方面作出存在的缺陷,同时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为我国加大此方面刑法规范提供可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安全;刑法;规制
伴随着互联化信息化不断普及,网络成为我国广大民众工作和生活以及社会各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为社会和民众带来便利性条件的同时,网络安全犯罪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话题,从刑法角度而言,及时发现刑法规制问题且提出解决和完善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我国网络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
(一)犯罪主体范围狭窄且单一。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方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发展,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已满16周岁。但从我国网民群体年龄特点调查来看,青少年是一支庞大的使用网络群体,且由于科学的价值观尚未构建,多数青少年涉及网络安全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另外,犯罪主体范围规定方面,并没有将单位列入该主体范围之内,但结合网络犯罪行为特点分析而言,国内外均出现了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行为,但我国刑法规制方面却存在漏洞,无法对网络安全犯罪主体做出刑事制裁。(二)刑罚幅度和处罚方式不合理。《刑法》中对网络安全犯罪是否进行处罚的幅度确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基于客观层面分析而言,由于网络信息和系统的特殊性,以上处罚前提缺乏客观性和一定的依据,而且在处罚中规定“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但深入分析处罚来看,网络安全犯罪行为如何判断后果所处程度仍缺乏量化的依据;另外,在处罚种类设置方面,仅仅对“非法入侵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做出自由刑的规定,且没有提及财产刑,由此来看,处罚幅度和范围狭窄且存在不合理之处。(三)网络犯罪管辖难度较大。从网络安全犯罪的特殊性分析而言,违法者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从事跨地区、跨国际的违法行为,虽然违法者可以准确定位,但违法行为以及如何管辖却存在较大难度。如违法者可以利用技术变更IP地址或者采用不固定的域名等,增加了侦查难度;另外,结合以上分析,由于网络犯罪存在跨地区的特点,各个地区的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划分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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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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