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茶叶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茶叶质量安全刑法保护构成
。茶叶质量安全是不同市场主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茶叶的整个生产与流通过程会涉及多方行为,而这些行为则与茶叶产品的质量安全息息相关,其也是法律所规范制约的对象。首先,选购茶叶种子是其质量安全的第一步,一旦茶叶种子是伪劣产品,那么销售伪劣茶叶种子的行为就是茶叶质量安全刑法所应规制的对象。而后,茶叶在种植过程中会施加农药与化肥,假若茶农所购买的农药和化肥与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不相符合,那么茶叶的质量将会受到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会受到危害。因此,农药化肥的生产者与经销商均成为了茶叶质量安全刑法所应约束的对象。同时,茶叶在生产加工之后必须要经过包装才能流向市场,而包装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包装要求也是需要严加注意的。因而,生产与销售茶叶包装材料的行为也属于茶叶质量安全刑法所应规范的对象。总之,只要与茶叶相关并且影响其质量安全的行为都将会成为其约束的客体。。法律是茶叶质量安全保护最有效的手段,而法律存在的前提是立法,不仅要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还要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建立健全的茶叶质量安全保护体系,充分运用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与经济法对其进行综合性调控。此外,茶叶质量安全的保护手段还包括科学的标准、完善的监测与认证制度。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茶叶的生长与生产状况制定科学的茶叶安全标准,并将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出来,从而引导茶叶生产与加工行为的有序进行。当然,为了保障茶叶的质量安全可以建立茶叶产品监测制度,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茶叶从种植到销售的每一环节均进行有效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其所存在的安全问题,而后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以切实保证茶叶的质量安全。再者,茶叶质量安全可以通过其认证制度来保障,因为茶叶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对茶叶生产者、加工者、生产加工行为等都有严格的要求,凡是通过认证的茶叶基本上都是可以放心饮用的产品。
2我国茶叶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法中有关茶叶质量安全保护的法律规范并不多,甚至极为少见。而茶叶通常被当作农产品对待,其立法也大多是从农产品的角度着手的,因此,对于其中所提及的农产品的某些概念到底是指茶叶产品还是针对其他农产品则不甚明了。另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将农产品定义为初级产品,而初级产品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茶叶只有在经过生产加工之后方可饮用,其到底是初级产品还是农产品呢?关键概念阐释不清使得其所适用的法律也陷入了争论之中。此外,茶叶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立法体系并不健全,甚少有专门涉及茶叶质量安全的法律规范,立法中只有针对农产品认证制度与检测标准的相关解释,而对于茶叶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检测的要求则只字未提,亦即我国刑法对于茶叶质量安全的保护可谓是“一片空白”。。近年来,随着茶叶市场的再度繁荣,茶商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不少商人以劣质茶叶充当名茶进行销售,或者不按照茶叶生产的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而针对茶商的非法行为,我国刑法的惩处措施却并不严厉。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生产与销售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只有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之后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视为犯罪。因此,茶商纷纷钻取法律的空子,即使其大量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只要没有对社会关系造成严重危害都可以逍遥法外,不用为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对于茶叶质量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主要是以罚金为主,而罚金额度的确立则是依据其茶叶销售金额的大小进行判断。在此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却还未来得及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金额较小的非法茶商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只需要承担较小的法律责任,而这种处罚力度对于茶商而言微不足道,完全抑制了刑法警戒作用的发挥。
3我国茶叶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措施
,划分清晰的法律界限茶叶质量安全刑法保护所应规制的对象是多方面的,几乎涉猎了与茶叶相关的点点滴滴,然而茶叶质量安全刑法所明确保护的对象范围却过于笼统。对于“哪些行为是其所保护的客体”、“哪些关系又是其所应保护的对象”等问题,我国茶叶质量安全的刑法保护缺少明确的规定,也就是法律规范并没有对此进行详细阐述。因此,我国应该从茶叶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入手,根据当前茶叶质量安全保护的现状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并将其所保护的具体对象一一纳入刑法的框架之内,同时将影响茶叶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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