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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户籍管理工作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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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配套,统筹协调。坚持总体设计,强调政策配套,丰富改革手段,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并实现各项配套政策的有效衔接。
(三)稳定政策,科学延续。坚持实事求是,有效固化改革实践中的合理规定,并及时修正影响改革推进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政策的总体稳定和延续。
(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兼顾政府承受力、群众接受度和城镇资源承载力,科学规划改革进度,依法分解、合理分担改革成本,使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强化执行,重在落实。着力推动政策落地,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政策、法律框架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进一步明确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一)建立农村居民转户常态机制。
1.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满5年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务工、经商满3年的,可以在务工、经商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一并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2.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先后在市外和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务工、经商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总计达到第1项规定年限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相互投靠、年老人员投靠成年子女,投靠人为农村居民,被投靠人为城镇居民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4.本市户籍农村学生,在本市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自愿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或就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5.本市户籍农村成年居民,投靠无子女同住的年老父母,被投靠人为城镇居民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6.服兵役前具有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及其农村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现役军人原户籍地具有城镇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住所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7.获得本市各级政府颁发证书的优秀农民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8.市外户籍农村居民,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及其配套零部件生产厂务工,务工地为主城区的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满3年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二)妥善保障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
1.建立转户居民农村待遇保留常态机制。
(1)维护农村财产自由处置权。农村居民转户后,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并保留其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2)落实有关惠农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沼气项目政策待遇、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等各项惠农政策。










(3)保障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地的,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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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