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则必须通过定期召开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审“一府两院”,督促整改落实来实现。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团不应超越职权范围,随心所欲;更不能盲目比照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做法。,要求政府研究处理。爹戥撇醚幽戳穗劂粼口文/武春2015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既然乡镇人大主席团有权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都是乡镇人大代表(否则就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当然可以以代表身份自身听取和讨论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同理,主席团依法有权向乡镇政府反映代表对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当然也可以向政府反映主席团自身对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完全符合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有利于主席团作用的发挥,因而值得提倡。、讨论、研究和审查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意见。主席团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实际上也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批评和意见。乡镇人大主席团把其交乡镇政府研究处理是依法履职的具体体现。乡镇政府对主席团的审议意见。笔者认为可仿照监督法第十四条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办理方式。或者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和代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方式处理。实际上这二种方式是一样的。都是“研究处理(办理)”。值得注意的是,乡镇政府是“研究处理(办理)”而不是“执行”。并不是审议意见怎么说乡镇政府就应该怎么办。要求乡镇政府执行主席团的审议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对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审议意见,乡镇政府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主席团正确合理的审议意见应遵照执行。爹姒燃圈鳓爨剿酾戮口文/卢鸿福一些乡镇人大主席团仿照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做法,适时听取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交乡镇政府研究办理。这种做法看似一种创新,却背离了法律精神,于法无据。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一个临时性机制,。去年,地方组织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闭会期间的职责,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o—黼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尽管如此,但乡镇人大主席团非常设的性质并未改变。县级人大常委会已经成立三十多年,在开展人大工作上,有其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乡镇人大主席团借鉴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方式方法,这种探索精神值得肯定,但借鉴的前提必须是依法。由于县乡人大机构设置不同,
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意见于法无据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