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UDC密级单位代码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研究原博侠10151指导教师裴桦职称教授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申请学位级别硕士学科与专业法律硕士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5月论文答辩日期2013年10月答辩委员会主席郑家为StudyoftheSystemoftheStatutoryDissolutionofInsuranceContractThesisSubmittedtoDalianMaritimeUniversity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sforthedegreeofJurisMasterYuanBoxia(JurisMaster)ThesisSu|ProfessorPeiHuallesisSupervisor:rotessoreiHuaMay2013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撰写成硕士学位论文竺堡险金回法定鲤险剑廑硒塞::。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储签劂傲l弓知月1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版权使用管理办法",同意大连海事大学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口不保密影(请在以上方框内打“√,,)谳糍酵臻篙、日期:加II’年【o月\日摘要保险合同是一种兼具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和性特征的民商事合同。保险合同的主旨除却追求交易公平,即为平和利益。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无意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无法实现目的时,应给予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减少自身损失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存在,意在希冀通过在法定条件下赋予守约一方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对投保方的不当行为进行调试和校正。但作为一种形成权的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其适用和范围应通过法律加以严格限制,以避免保险人利用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优势地位滥用权利,破坏投保一方附加于保险合同之上的可期待利益,从而破坏保险交易秩序。我国《保险法》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定保险合同的解除情形仍旧不够集中统一,体系不够完整,欠缺细致深入的厘定,其合理性也尚待进一步明晰。此外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将采用比较法学和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实证分析、利益权衡,结合域内外相关一方面的先进立法规则和共通经验、学说,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探讨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理论,以期对于我国保险法相关理论研究有所裨益。本文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于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定位,通过对于其功能的解说,结合与其它相关制度的比较,具体阐释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存在的功能与地位,明确了其重要性。第二部分针对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普遍存在的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明释,从较大范围上对我国保险法中关于法定解除类型加以总结和诠释。第三部分对于其行使限制进行阐述,结合行使效果将其作用和负面效应一一论述,补充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对其权利无限化理解的偏差。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相关问题的立法现状,从《保险法》两次修改以及两部司法解释说起,提出了目前其进一步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同时从两个亟待解决的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以便更好地完善现行《保险法》。关键词:保险合同;法定解除;解除效力AbstractInsurancecontractisapartfromthepursuitoffairtrade,,contractofutmostgoodfaith,,notcontinuetoperformthecontract,oracontraahasbeenunabletoachievepurpose,shouldbegiventothepartiestoeliminatethecontractual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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