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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共9页).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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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本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与南侧建筑的间距。
  、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无公共道路的,应视具体情况,满足消防、施工、通行要求。
  :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其最小间距的30米;东西向的,,其最小间距为18米。
  、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规定的最小控制间距。
  ,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6米,多层为10米,高层(含中高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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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米。
  :
  (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的规定:
   表三-3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
控制间距
建筑类别
建筑类别
控制间距
高层非居住建筑
裙房
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
高层非居住建筑
13
9
9
裙房
9
6
6
       注:表中裙房高度不超过12米,如超过12米则应按多层间距控制。
  ,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仓储(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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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ai196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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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