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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配合灭火救援力量处置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9 商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等同类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建立设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消防平安区域联防联勤组织。消防平安联防成员单位应中选择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具有初起火灾处置熟练技能的人员作为联防人员。联防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长、副组长由联防小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可以实行轮值制。
二、防火巡查内容: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进展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完毕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展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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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火灾高危单位防火巡查应采用电子巡更设备,鼓励其他单位采用电子巡更系统。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构件是否齐全;
6 应处于自动状态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处于自动状态;
7 避难层〔间〕是否被占用;
8 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9 其他消防平安情况。
三、防火检查内容: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展一次防火检查。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单位必须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 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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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水源状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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