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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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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吸引优质企业到中山沙溪投资,激励社会各界参与我镇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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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吸引优质企业到中山沙溪投资,激励社会各界参与我镇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企业增资扩产和后备上市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及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本镇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辖区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按投资总额1%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符合中山市工业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企业)通过政府公开拍卖购置土地,土地交易后三年内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劢,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土地交易后三年内项目(企业)亩均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年度项目(企业)%予以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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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沙溪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中山市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五条 对国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知名科学研究机构与相关企业合作,在沙溪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市科技局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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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