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标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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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相关法规及标准
化妆品的定义
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目
录
CONTENTS
防晒功能的标识要求
号、标志及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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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
其中《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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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注:、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
、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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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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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
通用名
属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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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注:、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唇彩、粉饼、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
、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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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
a、应尽量与外文名称相对应;
、意译或音、意合译。
一般是以意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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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企业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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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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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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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保质期的有两种标注形式: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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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
成分表的标准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卫生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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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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