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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法》通知
文号:京地税地[2008]92号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级次:税收标准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
有关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3〕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
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
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4〕。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工程合同结算单、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合同签定日期、用途等。
〔五〕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清单。
〔六〕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八〕已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完税凭证。
〔九〕〈〈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十一〕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第^一条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
第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5〕转入审核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标准、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6〕,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
转入审核程序。
第四章清算审核第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
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
第十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凭证、资料是否齐全;〈〈鉴证报告》的格式是否标准,内容是否齐全;各表格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确实定。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第十六条对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确实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对纳税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第十七条纳税人扣除项目金额的范围如下:
〔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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