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生产条例2022
广东省平安生产条例2022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平安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催促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平安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平安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单位有对平安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平安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平安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平安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开展平安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平安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平安生产效劳,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平安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安生产条件,制定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以下平安生产制度:
(一)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平安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平安检查和专业性平安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平安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平安生产制度并催促实施;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平安生产存在问题,并催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平安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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