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废止)
13. 《物权法》的颁布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债权性质,该规定因与
物权的本质属性相冲突归于无效,因而废止
14. 177.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
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废止)
15.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
开始时发生效力。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即取得物权,未分割的可以按共同共有处理,但物权的保护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因而废止。
篇二: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4-12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四节 人身权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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