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个人简历模板
个人简历
魏云川
求职意向:
教育背景 ,有被告魏云出具的欠条证实,证据充分,原告刘静远要求被告魏云偿付欠款284 89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云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刘静远欠款284 8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08年12月2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5 573元,公告费707元,合计6 280元,由被告魏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晖
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
人民陪审员 胡 南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金玲
篇三:李丛根诉鑫鑫汽车修理厂业主魏云格房屋租赁合同一案
李丛根诉鑫鑫汽车修理厂业主魏云格房屋租赁合同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桂民二初字第182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李丛根,男。
委托代理人钟建波,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法律工作者,住桂东县城关镇东华路21号。
被告鑫鑫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桂东县城关镇茅柳村。
业主魏云格,男。
原告李丛根诉被告鑫鑫汽车修理厂业主魏云格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丛根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鑫汽车修理厂业主魏云格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魏云格租用我的房屋兴办“鑫鑫汽车修理厂”,2008年欠我房租5000元,2009年欠我房租15600元,合计欠我20600元。我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并逃跑了,致使我的权益遭到损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我的房租20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及申请了证人到庭作证:
1、桂东县城关镇茅柳村出具的《证明》,可证明被告鑫鑫汽车修理厂业主魏云格租用原告房屋修理汽车及被告不知去向的事实;
2、证人张小勇的《证言》与其出庭作证时的说法一致,可证明被告鑫鑫汽车修理厂业主魏云格欠原告房租的事实;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证明被告魏云格的“鑫鑫汽车修理厂”的字号、性质、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4、证人肖桂雄、罗桂朝出庭作证的证言,可证实被告鑫鑫汽车修理厂业主魏云格欠原告房租的事实。
被告鑫鑫汽车修理厂业主魏云格未应诉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被告鑫鑫汽车修理厂业主魏云格租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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