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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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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
(七)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八)社会捐赠资金;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十)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除中心和省级补助外,不足建设资金由市、县(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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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安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除可以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纳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运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配建面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实惠政策,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全部”,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有房屋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配建单位自行管理,执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并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多种渠道筹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收益比例根据投资额确定。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两年以上的学生和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以下;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第十八条 政府引进的特别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九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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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或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










其次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核查、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看法,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其次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在本市媒体和兰州房地产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列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参与配租摇号;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其次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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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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