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后半叶英国工厂立法的演进
作者:蒋永政
摘要19世纪后半叶,英国已进入繁荣富足的工业化社会,而创造工业财富的工人阶级,其恶劣而悲惨的生产与生活状况令业纳入工厂法的实施范围,该行业女工、童工的工作时间受到工厂法的约束。根据规定,16岁以下童工的工作时段为早上5点至晚上10点,在这个时间段每天的工作时长不超过9小时。1862年又出台了印染业新规,禁止在室外染坊从事夜间劳动。⑥尽管1863—1864年,轧光业与成衣业也纳入工厂法的涵盖范围。同样值得关注的是,1863年一项针对面包行业的法案规定,在晚上9时至早上5时之间,禁止18岁以下的工人从事夜间劳动。⑦这也就意味着,到19世纪60年代初,工厂法的实施范围,已经扩散到与纺织相关的各行业。
不过,在纺织及相关行业的工人受到工厂法保护的同时,其他行业工人的工作状况令人触目惊心,但完全缺乏法律管束。1862年,童工雇佣委员会发布的第3份报告,揭露了未受工厂法约束的其他行业的工人尤其是童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现状。报告指出:在南斯塔福德郡的一些钢铁厂中,大量8岁左右的男童被雇佣,从事钢铁废弃物处理及熔炉门开、关等危险工作,工作时间普遍达到12小时。黑乡(Black Country)的皮具厂中,13岁童工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到晚上7点,有时甚至从早上5点到晚上8点。然而,在纺织行业以外工作的童工,在19世纪60年代之前,完全不受相关法律的管束。①
在另外一些行业,童工及普通工人的工作环境也非常恶劣:在陶器厂中,制陶上釉流程中所使用的红丹对人体有致命伤害,“上釉工在工作多年后很难不患上绞痛或瘫痪,很多人在年纪轻轻时就落下残疾了”。同样的状况也出现在火柴厂中,“磷燃烧产生的毒烟时刻侵害着工人的下颌和肺部”,伦敦巴莱恩特&玛丽火柴厂(Bryant & Mary’s in London)一名监工作证说:很多人由于工作而把身体搞垮了,“好几个人因为磷侵害到内脏而死亡,另外有18或20名工人失去了下颌”。②
这些不受工厂法约束的行业,劳工的工作环境及工作状况的披露令整个社会震惊,甚至包括明顿(Minton)、韦奇伍德(Wedgwood)等部分雇主,对此也表示谴责。1862年,这些雇主在致英国内政部的备忘录中指出:“10岁以下的儿童受到雇佣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会对其身体及心理造成伤害。由于立法举措的缺乏,用自愿协定方式来匡正这些恶行是不可能的,因为仅靠部分雇主的努力无法达成一项全行业遵守的协定。”③
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终于促成了新工厂法的出台。在1864年《工厂法扩充条例》(Factory Acts Extension Act, 1864)中,更多行业被纳入已实施的工厂法的管辖之下。这些行业包括:陶器、摩擦火柴、雷管、弹药筒制造、纸张染色、棉布剪裁等。④依据法案的规定,工厂的含义扩充到上述行业中“任何雇佣人力劳动的场所”,这些场所不仅包括工厂,而且包含各类作坊。专门委员会中的专业人士,即医疗及卫生委员的意见在1864年法案中得以体现。例如,法案要求工厂主在工厂中安装通风设备,将机器生产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灰尘,以及其他杂质排出室外,而違反这一规定者将被处以不超过1英镑的罚款,这也是将矿山法规则体系的相关部分移植到工厂中的首次努力。⑤
概而言之,如果说19世纪60年代初,与纺织相关的行业逐步被纳入工厂法管辖之下;那么,1864年工厂法扩充条例的颁布,则意味着工厂法施行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那些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对人身健康危害较大的行业,逐步进入工厂法的覆盖范围,接受国家的立法监管。
二、工厂法扩充与作坊管理
从19世纪60年代起,纳入工厂法管辖的行业越来越多,尽管如此,仍有大量在不同行业就业的工人无法受到工厂法的保护,这些工人主要分布在两个领域:其一,未被工厂法覆盖的行业,包括五金、煤炭、钢铁、造船、交通运输等行业;其二,在工厂之外劳动的所有行业,包括仓库、手工工场、作坊以及家庭生产。
针对上述状况,1862年成立的议会专门委员会赴各地对这两个领域工人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做了充分的调查。伯明翰(Birmingham)是工业化时期五金业的中心,而五金行业,无论是工厂还是作坊,均不在工厂法的管辖之列。据调查,伯明翰五金业大约雇佣了2000名10岁以下儿童,其中有1/4的儿童还不到8岁。这些童工整天在充满烟尘的环境中工作,极易引发各种肺病以及黏膜疾病。在一些小作坊中,童工雇佣现象更为普遍。可能正因为如此,“许多父母选择来到伯明翰,是因为他们的孩子在这里能找到工作、养家糊口。而大一点的女孩,如果勤快一点,就可以挣到成人一半的工资,她们中许多人每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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