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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经做出合理支配,并同意申请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
8、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供应申请人已经退伙的证明;
9、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10、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需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同时赐予申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需即时将须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受理。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七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收益安排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担当方式;
(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协议的说明、修改;
(7)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担当的责任;
(8)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10)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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