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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次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开展教学活动、科学探讨、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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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的人事安排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为经济社会发展供应服务;
(八)根据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职能与教化形式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育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育、科学探讨、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保证人才培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社会须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化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化。学历教化以本科教化为主,大力发展探讨生教化。依据社会须要主动开展外国留学生教化、接着教化等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化。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育目标和要求,制订培育方案,有安排地组织实施教化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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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国外先进思想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校内文化建设,营造主动向上的育人氛围。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校的组织机构
其次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北高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其次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的规定主动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扬和执行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宣扬和执行党中心、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牢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探讨确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探讨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化、培育、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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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托付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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