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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有限合伙合伙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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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员工持股计划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 2 -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己方:
庚方:
营与本企业竞争性的业务。
全体合伙人均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由合伙人本人出席。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
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
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8 -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本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
项目收益的分配方案;
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出资
第二十二条 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且经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合伙人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见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本企业的合伙人均不能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五条 入伙
本企业有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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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退伙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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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 】有限公司完成新三板挂牌前,除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购买其他合伙人转让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者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新入伙的合伙人外,合伙人之间不能互相转让或者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第三十条 【 】公司完成新三板挂牌后,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时应提前通知所有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在进行前款规定的转让时必须根据【 】有限公司相关挂牌的要求,依法对转让本企业财产份额进行锁定。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企业解散并清算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形下,本企业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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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