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第四版-名词解释
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1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又称实有权利。
1一般权利:又称对世权利,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一般义务:又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特殊权利:又称相对权利,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由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
第一性权利:又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二设定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又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第二性义务: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个体权利: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通常叫做公民权利。
个人义务:是自然人依法承担的义务。
集体权利:是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经济法人等集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集体义务:是他们依法承担的义务。
国家权力: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国家义务:是国家依法承担的义务。
人类权利: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人类义务:是指人类每个成员、每个群体、各个国家都应承担的义务。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公权利: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4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
合法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要式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
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纵向(奴隶)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利服从关系。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1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1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4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1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变更和消灭。
肯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否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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