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城市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来源:政府办 作者: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11-05-18 点击率:351 [我要打印] [关闭]
《绥阳县城市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1年3月8日第6次常务暨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县 长: 覃儒方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绥阳县城市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关于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有关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0]22号)以及《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筑的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类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县人民政府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人民防空经费。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由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县建设规划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的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地下室的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地面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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