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1·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岸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安置条件人员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三府〔 201 6〕 7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东岸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安置条件人员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 97次扩大会议和六届市政府第 6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 6年4月 11日(此件主动公开) 东岸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安置条件人员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为做好东岸村原籍村民等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东岸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岸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三府〔 2015 〕 23 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岸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办〔 2015 〕 270 号) 有关规定, 结合东岸村实际, 现制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如下: 一、安置对象认定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一)原籍村民。指祖籍在东岸村委会,是东岸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具有东岸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村民组织法》和《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由东岸村委会审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报吉阳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东岸村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东岸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东岸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指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东岸村委会( 户籍未落户东岸村委会的, 不享受安置), 具有东岸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东岸村委会的人市政府文件· 2· 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四)外嫁女。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府〔 2013 〕 214 号) 的规定, 具备原东岸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五)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是东岸村委会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东岸村委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1. 在方案发布之日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在东岸村委会居住的; 2. 在外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 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东岸村委会具有相对独立房屋产权的。(六) 其他情形人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东岸村委会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1. 1997 年 12月 31 日前户籍迁入,具有东岸村委会农业户籍,不具有东岸村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 具有东岸村委会非农业户籍且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有证,且户籍与土地登记权人相一致)的人员; 3. 有东岸村委会非农业户籍但不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无证)的,或无东岸村委会户籍但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无户有证)的人员。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东岸村委会调查、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区政府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二、房屋征收补偿对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就地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补偿。仅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 1-5 类安置人员, 不需要回迁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 每户按人均60 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米 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1)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 525 平方米以内(含 525 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 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 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 1350 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 1100 元且给予 100% 奖励的标准补偿。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 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2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 525 平方米以上、 1000 平方米以内(含 1000 平方米) 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 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 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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