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
(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业务活动、执业纪律、财务管理等情况。
律师事务所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反映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年检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年检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补充材料,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六)违反收费管理规定;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注销该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因受停业整顿的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恢复执业后30日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应在年检截止之日起30日内,将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和律师事务所年检合格印章的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6日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登记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06年07月19日|投稿人:(律师)贺文龙|关键词:律所登记管理办法|浏览:391
1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