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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中心项目
设计合同
甲 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乙 方:
地 :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2015 年 月 日 时 间: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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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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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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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日期和期限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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