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xx区桂山路74号2-3-4X,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xx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址:xx市xx区人民东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08年6月9日至2009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10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08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2个月=1000元。
4、(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xx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申请人袁影
2011年5月4日
赔偿申请书二: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xx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
住址:xx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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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xx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址:xx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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