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知识一、概念根据 1999 年颁布、 2002 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二、性质和特点(一)性质(1 )保障性(2 )互助性(3 )长期性(二)特点(1 )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 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 强制性( 政策性),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 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 )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三、查询方法 1. 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 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 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4. 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 、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4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5 、其他住房消费。 6 、退休; 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 、男性年龄满 50 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 45 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 2 年; 9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10 、户籍迁出本市; 11、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 、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第1、4 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 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第( 2)、(3)、(5 )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 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二) 、提取额度 1、第1、4 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60% , 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 未明确份额的, 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2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 50% ,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 12 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 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 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3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 60% ; 2010 年9月 30 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4、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 职工应当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 12 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 12 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 30% ;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5 、职工按照 1~5 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6、第 6~12 项规定任一情形的, 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 6~11 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符合第 13 项规定的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7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三) 、提取程序 1、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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