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及承诺书.docx附表
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拟申请设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 住所
( 经营场所 ) 地址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
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拟申请设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 住所
( 经营场所 ) 地址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
场所属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合法占有),同意
该场所作为该企业的住所(营业场所)。
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原因: 该场所未取得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房
屋产权证)等权属证明。该场所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征地范围情况属实。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住所和经营场所未取得权属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
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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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名 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人承诺, 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
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 不属于非法建
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三、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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