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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作为定金及启动资金(合同
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托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
[(¥)]元,一次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第九条双方责任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刚好效性负责。托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托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托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托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托付方已同意,设计方为托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托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托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起先设计工作的,托付方应依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记。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担当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托付方。托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托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峻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托付方应支付赶工费。
、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爱护装备。
、部门及地方规范由托付方负责解决。
(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托付方交付设计文件(、.
2、、)。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五]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
,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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