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摘要:北魏太和九年颁布的所谓“均田”令,是人口土地登记法。其后,修订成一种带有赋税品式色彩的户籍样式一一“丘井之式”。北魏在以“六镇”为中心的西北边疆地区实行过垦田,颁布过垦田法. 它也是这一地区“府户”的户籍样,后来增添进了“丘井之式”。北齐继承了户籍样制度,把北魏两种户籍样混合为一,并把规定当作土地登记和管理法归人《田令》。隋、“品式”的户籍样制度,不了解北魏有两种户籍样,把“均田”误解为均分土地,制造了“均田制”这一错误的概念。; 关键词: 均田;丘井之式;户籍祥和两种户籍样;垦田法;田令;均田制; 1 .公元四八四年,北魏给事中李安世向朝廷写了一个上疏,陈述了北方稍事稳定后外流人户回迁,重新开发和占有土地的情况。其中, “强宗豪族”,近引亲旧之验”指占土地,从而也引起了不断的土地纠纷。为了阻止“指占”,上疏建议土地的占有和开发应贯彻“力业相称”的原则,即占有土地的数量应和拥有的劳动人手的数量“相称”,而“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李安世的建议受到北魏政府的重视,因为采纳这一建议不仅是遏止“指占”,解决土地纠纷,稳定秩序,还意味着贯彻“力业相称”的原则,“正常的”统治秩序的北魏政权来说是适宜和必要的。因此,北魏很快就在公元四八五年制订法令,进行人口和土地的普查与登记。法令宣称要按照一定的规格“均给天下民田”, “还受以生死为断”,即按人均田,人死土地归还国家,但均给的是“露田”,即荒田,人户的“桑田”,即私田, “不在还受之限”。如果没有荒地可资均分或不愿去领垦荒地,则须用自己的私田来充抵国家规定均给的数额,只是用来充抵的土地仍是人户的世业,人死后并不交官。换句话说,这只是在形式上表明国家均给了土地。显然给所有的民户均分荒地,既不可能,也无实际意义,法令的真实目的不过就是要民户如实申报人口和土地,它其实应称为“人口土地登记法”,只不过登记的蒙上了一层“均田”的色彩。北魏在这年的十月曾进行过一次人口土地核查,核查的重点大概是回迁的“新户”,但收效可能不大。在这次核查中也许连带处理了一些土地纠纷,由于未留下资料的原因,对此无法作确切说明。;2 .太和十年以后,北魏采纳李冲的建议,立三长,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九品混通”方法改为按每户的人丁数(以“一夫一妻”为一个标准单位) 来征收。这就更需要严格核实编户的人口,特别是丁口的数目。配合这一改革,原先的人口土地登记法被修订成了一种带有赋税品式色彩的户籍编制的格式,即所谓的“丘井之式”,原先的“按人均田”改为“按丁均田”,土地应登记在须要向国家纳税服役的“丁”(以及妇女) 的名份下。在户籍上,每个丁以及妇女名下都有两个土地数额:一个是形式上的、上的,即国家“应均给的”、一个丁男( 和妇女) “应具有的”土地数,也就是所谓的“正田分”,数目为四十亩。这个数目符合北魏太和元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的诏令, “正田”一般要加倍均给,达到了八十亩。这个数目就接近了“一夫百亩”的所谓“井田”古制了;另一个数目是编户私有土地分别划在丁男( 妇女) 名下的,但在形式上这土地是国家均给的,土地是划在丁的“正田”份额内的,视之为国家已经均给的土地。按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点,编户的私有土地也可以说是国家“先前”均给的。只不过允许其为人户的“世业”,可以卖买,可以传给后代罢了。这样,从户籍上看似乎是实行了所谓的“丘井”古制。既然国家按“丘井之制”均给了土地,国家向编户征收“租、调”,就是有道理、有根据的了。作为编户造籍的“样”一一“丘井之式”,既为了登记人口和土地,也为国家赋税征收作了注释,蒙上了一层“赋税式”的色彩。北魏在实行三长制,推行新税法的诏令中,强调“井乘定赋”、“丘赋之术”,已透露了这层意思。如果说李安世的建议以及太和九年的人口土地登记法,重点指向回迁的“新户”,可能受到南方“土断”法的,那么制订带有赋税品式色彩的“户籍样”显然沿袭了两汉魏晋以来的“品式”制度。“式”即“样”,西晋就有“户样”(“户式”) 、赋税额样、官品样等等。作为“户籍样”的“丘井之式”用来登记人口和土地、登记土地主要是为了如实地登记人口,这在《魏书· 高祖纪》里有明确的记载: ;( 太和十四年) 十有二月壬午,诏依准丘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丁漏口,即听附实,若朋付豪势,凌抑孤弱,罪有常刑。;3 .北魏在以“六镇”为中心的西北边疆地区实行过垦田制, 制订有垦田法。主要是一个男子可以“均得”二十亩土地,三年内垦种完毕,土地就成为该男夫的“世业”,但国家限制了其土地买卖的数额。垦田制是北魏为维持“军镇”制度,稳定西北边疆军事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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