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结果对本省车险成本给付区间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结果向总公司车辆保险部报备。
第七条 车险成本给付区间发生调整后,省级分公司应在向总公司车险部报备后一周内将调整结果维护进入综合业务处理系统。
第三章 车险手续费专项管理
第八条 各级分支机构应保证车险手续费足额计提、足额支付,其他险种手续费或费用不得在车险手续费项下列支,不得挤占车险手续费。
第九条 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每季度会同财会部对辖区内地市分公司车险手续费的专项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手续费跟单支付管理
第十条 录单人员录单时须在系统中逐笔业务录入手续费支付比例,同时还应录入手续费应支付的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或个人代理人代码。
第十一条 车险手续费支出限制管理:
(一)财务系统的车险手续费支付比例由业务系统中该
单业务的手续费支出录入比例确定。
(二)车险手续费专项的支出由财务系统依据车险业务实收保费到账与否进行限制,仅允许对实收保费部分按比例支付手续费。
(三)车险手续费不能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支出。 第十二条 基层经营单位支取车险手续费时,必需依据业务系统中确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及流向,从地市分公司的车险手续费专项中提取手续费并向代理机构支付。
第十三条 基层经营单位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时必需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开具发票的保险中介机构需与系统中给付车险手续费的保险中介机构一样。
第十四条 全部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操作应同时具有相关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单,并将其纳入台账管理中。
第十五条 对于退保车险业务,应向相关代理机构追回已支付车险手续费。
(一)对于追回车险手续费款项,干脆划入车险手续费专项中,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做好台账记录。
(二)对于未追回车险手续费款项,则在下期与该代理机构的车险手续费结算时将应追车险手续费扣除,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记录。
(三)对于全部应追回的车险手续费款项,应通过财务系统在车险手续费专项中做相应账目记录,以便进行核对工
作。
第十六条 基层经营单位应确定车险手续费跟单工作的相关业务及财务负责人,对向保险中介机构所支付的车险手续费在财务系统及台账中做好登记。地市分公司应按月将业务系统中的业务数据与财务系统中的车险手续费支出、追回,以及与台账登记、发票等票据进行对账。如对账出现问题须清查,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超比例上限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折扣及手续费的实际录入比例超过成本给付区间的车险业务(简称超比例车险业务,下同),应严格逐笔提交人工核保。
第十七条 省级分公司应在拟定本省成本给付区间时,对允许超比例的车险业务的类型进行明确规定。对于不在规定类型中的车险业务应禁止进行超比例支付。
第十八条 对全部核保通过的超比例车险业务,应以地市为单位对该部分业务的盈利状况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对于全部超比例车险业务,负责销售的业务人员可参加其业务的查勘及定损工作。假如该部分业务整体出现亏损,则应追究相关承保责任人责任。
其次十条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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