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5)
说明:刑事自诉状用于公民个人提起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刑事自诉状(5)
说明:刑事自诉状用于公民个人提起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指侮辱、诽谤、暴力干涉他人婚姻
自由、虐待等罪。
我国刑事犯罪是采用检察机关公诉为主,公民自诉为辅的形式,
在书写刑事自诉状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充分性。
格式: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堪入耳的话,后在麦当劳员工王五和围观群众赵六的劝阻下,双方才罢休。
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4号被告人:
李四、男,23岁,无业案由和诉讼请求:1999年12月25日,自诉人在海淀图书市场麦当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判决被告人: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海淀
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证据和证人: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自诉人:张三代书人:李╳╳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1份)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
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
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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