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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永矿业公司“三违”处罚条例
湘永矿业公司三违处罚条例
第一章 一类三违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
、缺梁少柱情形之一的责任者。
,采煤副矿长、采煤队干、技术员、安监员未跟班作业的。
。
、雷管未分箱上锁或无箱无锁的。
,未建立台帐的;丢失雷管或炸药的;盗窃和私拿、私藏火工品者。
(以作业规程规定为准)放空心炮、糊炮、明火放炮的;用其他材料替代放炮泥的;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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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炮母线与电缆线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没有挂在电缆线下方,且距离小于30厘米的。有情况之一的。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瞎炮的;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把手及放炮机的。
一通三防
,撤出材料、设备等,无风或微风作业的。
、瓦斯检查牌,未编号填图上台帐的。
%以上不进行处理的;矿技术部门未编写排放瓦斯的措施,而指挥拆除栅栏或密闭者。
;擅自停开局扇者。
,有电气设备的工作面,无风电闭锁装置的。
;局扇打循环风及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的;出现风筒破口的。
、风筒等安全设备、设施的。
,无喷雾洒水装置的。
,未铺底洒水的。
,甲烷传感器使用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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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排瓦斯检查月作业计划,未规定瓦斯检查人数和检查地点的。
,违章揭煤的。
。
;虽审查签字,但存在瓦斯超限或异常情况,不采取措施(以表内文字为依据)的。
机电运输
、变配电系统的检修,无安全技术措施的;措施不落实的;不按措施施工者。
,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垫上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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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闭锁、电煤钻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等其它保护装置而不用者;检漏继电器不按规定试验(以记录为依据)。
、羊尾巴、明接头的。
。
、铝、铁丝代替保险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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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的。
。
。
。
、信号闭锁装置使用不正常的。
;或发现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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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铃、无棚、无撒沙装置和制动系统失灵及电瓶无盖的责任人。
;井下电机车行车关闭车灯的。
防治水
。
、发现水泵有故障未及时汇报的。
,每年雨季前未作关闭试验的。
,矿总工程师不编制探放水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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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指挥施工的。
;数据填写不齐全的;填假数、汇假报的。
、室、仓库、(油库、炸药库、材料库)无消防器材和防雷设施的。
防灭火
。
、气焊的;未按措施作业者。
土建
(坑)工程不按规定放坡者。
、立杆、大横担、拦木不按规定搭设和架板,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高空作业者不佩带安全带,不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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