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 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 有辞退的权力。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第二章辞退管理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 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 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 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 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 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 虽无过失, 但不能胜任者; 1 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31 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 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 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 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 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第六条辞退员工时, 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 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 再送人事部门审核。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填写移交清单。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 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对仲裁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 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 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3 第三章辞职管理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 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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